MySQL 8.4 Release Notes
15.6.4.1 本地变量声明语句
DECLARE var_name [, var_name] ... type [DEFAULT value]
该语句在存储程序中声明本地变量。要为变量提供默认值,包括一个DEFAULT
子句。变量的值可以指定为表达式,不一定是常数。如果缺少DEFAULT
子句,初始值为NULL
。
本地变量在数据类型和溢出检查方面与存储程序参数相同。见第15.1.17节,“CREATE PROCEDURE 和 CREATE FUNCTION 语句”。
变量声明必须在游标或处理器声明之前出现。
本地变量名不区分大小写。允许的字符和引号规则与其他标识符相同,见第11.2节,“schema 对象名称”。
本地变量的作用域是声明它的BEGIN ... END
块内。变量可以在嵌套在声明块中的块中引用,除非声明了同名变量的块。
关于变量声明的示例,见第15.6.4.2节,“本地变量作用域和解析”。